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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3-02 09:20:05   来源: 省民生工程办公室    点击: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省、市、县三级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户口登记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同时,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和卫生等部门在严寒酷暑天气启动极端天气响应机制,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二)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制度。继续发挥好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救助服务网络作用,完善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做好流浪乞讨源头预防工作,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建立相关组织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的通知》(民函〔2016328号)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有关专门机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三)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四)做好寻亲服务和户口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综合运用DNA信息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救助寻亲网等方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寻亲服务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对查找无着的滞留人员开展站内照料服务,审慎合规开展站外托养服务;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安置人员,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报请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五)做好返乡救助和跨省接送工作。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分工协作,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实现地域间联动协作,深化源头预防。各地市级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受助人员跨省接送工作,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擅自实行跨省接送工作,要依托所在地区的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开展跨省接送工作。

(六)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范化开展各项工作,依法实施救助。要增强救助管理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必须加强安全检查,不得允许求助人员携带危险品入站;必须及时开展寻亲工作,不得对受助人员不闻不问、一托了之;必须规范站外托养业务,不得违规开展站外托养;必须实施分类分区救助,不得出现混合管理现象;必须加强救助记录和档案保管工作,不得出现资料缺失现象;必须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不得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对象提供现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牵头作用,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负责指导本辖区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开展救助服务和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加强对在卫生医疗机构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危险传染等病人诊疗、用药范围的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协作工作。

(二)健全协同机制。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基层政权组织在辖区内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或转介服务,不得相互推诿。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乞讨救助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针对救助对象多样化、复杂化、精细化的服务需求,引入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各项救助服务工作。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社区(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协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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