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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生育证》的申办须知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6-08 00:00:00   来源: 原创    点击:

 

办事项目: 再生育《生育证》申办

 

申请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符合本条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受理地点: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申办所需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础材料:

     (1)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

     (4)填写《生育证审批表》,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户口不在同一地的,必由乡(街道)一级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夫妻离异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原件;

     (5)夫妻合影照片一张;

    (6)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孕检诊断证明

    (7)办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街道计生办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街道计生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计生办;

    4、区计生办应当自收到街道计生办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办理二孩《生育证》时需收取工本费5元,需病残儿鉴定的要另外缴纳病残儿鉴定费。

联系电话:老峰镇计生办5680068,菱北办计生办535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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