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携带身份证、两张近期本人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
二.《婚育证明》一般有效期为3年。对采取绝育措施且在40随以上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只要不出现政策外怀孕和生育现象,其《婚育证明》长期有效,对采取绝育措施但年来不满40岁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其《婚育证明》有效期延长至5年。如果在外出期间,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动,应自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变更手续。
三、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在孕期内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备案,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在前一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后,怀孕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备案,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变更手续。
四、城市人户分离人员、省外流入人口和省内流动人口发放生殖保健服务正或生育证程序
(1)城市常住人口中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区,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且具有常住倾向的人员年,在取得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婚育证明后,可由现居住地街道按规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
(2)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申办程序和有关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办理办法》执行。
(3)现居住地审批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后,应及时向其户籍地街道(乡、镇)通报有关情况。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可由现居住地街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①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②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②《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②社区专干协助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申报登记表》,经社居委加盖印章后,报街道计生办待审批。
③街道计生办通过信息通报单或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
④街道计生办审批后,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社区专干入户送证上门,向育龄夫妇免费发放,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
(1)省外流动人口再生育申请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2)出生统计上报:出生信息由先居住地按流入人口统计上报,并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出生情况,户籍地在常住人口报表中统计上报。
(1)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现居住地的,到夫妻一方户籍地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再生育。
(2)出生信息由办证一方按常住人口统计上报,现居住地按流入人口统计上报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孕环检对象,应定期到现居住地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参加孕环检,并寄回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外出务工和经商前,应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为:
、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携带身份证、两张近期本人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一般有效期为3年。对采取绝育措施且在40随以上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只要不出现政策外怀孕和生育现象,其《婚育证明》长期有效,对采取绝育措施但年来不满40岁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其《婚育证明》有效期延长至5年。如果在外出期间,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动,应自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变更手续。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在孕期内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备案,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在前一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后,怀孕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备案,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