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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办理(更新)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0 09:48:39   来源: 原创    点击:

一、计划生育证件的种类和对象

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证件主要有:等。

生殖保健服务证

的申办对象为依法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生育证

的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的申办对象为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申办对象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出生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

二、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流程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现场办理”或“现场申请、办理”两种方式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

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网上预约申请办理四类计划生育证件,受理地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简称“受理地”)在接到申请后完成网上预审工作,预审结果通过站内信息、短信等方式反馈申请人。预审通过后,才能转入受理地现场办理阶段。

现场办理:申请人直接(或网上预审通过后)到受理地现场办理时,需提供必要资料,管理地依据《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省《规范》”)确认。

(二)办理流程

生殖保健服务证

1.

生殖保健服务证

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下简称乡镇)。

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属于省外管理,受理地在接收省外一方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完成审核、录入、发证、通报。

(3)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外的。

首先应确定属于本乡镇流入人口或人户分离管理范围,并已建档管理。

双方户籍都在省内,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双方户籍地乡镇,由双方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并建卡,管理地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一方户籍在省内另一方户籍在省外,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省内一方户籍地乡镇,由省内户籍地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管理地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双方户籍均在省外,受理地完成审核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接到省外一方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录入发证。

生育证

2.生育证

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材料;

(4)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再婚夫妻,需提供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第十九条第三项:设区的市级鉴定文件。

业务流程: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如初审同意或建档后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委(下简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或建档后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通报,受理地在通报后发证。

属于外省管理,受理地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受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通报、发证。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受理地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

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业务流程:

已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全员管理地负责审核,未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户籍地负责审核。对属于跨省婚姻要求在我省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户籍地乡镇须受理。

对于已婚育龄妇女: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通报、发证。

对于未婚育龄妇女,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受理地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

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业务流程: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完成审核、通报、发证。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程序

证件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一律先受理后审核,对不能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严禁以办证为名乱收费或搭车收费。对按规定能够在本地申办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人为拖延办理时间。办理人员在工作时要言辞规范、热情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必须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办证所缺全部材料。证件受理和办证协作过程中,通报和反馈单位对信息质量负责,提交需要协查或审核的事项要清楚明了(包括必需资料的电子档案),反馈的内容全面详细。

(二)及时高效

受理地接受网上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预审情况。

申请人资料提供齐全,经核实无误后,受理地应尽快予以办理。

申请人不涉及省外的,受理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省外的,应在接收到省外反馈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省内各级单位接收的协查请求,应在接到请求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接收的审核请求,应在接到请求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除现场办理发证外,其他审核和发证情况要通过移动短信方式等反馈申请人,管理地不属本地的发证情况要通过系统向管理地乡镇通报(管理地是省外的通过PADIS系统通报),反馈通报时限均在3个工作日内。

(三)责任明确

证件办理的受理地原则上在乡镇,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社区(村、居委会)受理。

管理地由受理地根据省《规范》进行初步确定,其中如属于受理地管理的,由受理地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提请外乡镇协查、本地村居核实)、发证;如属于省内其他乡镇管理且已建卡管理的,提交管理地审核,受理地发证;如属于省内其他乡镇管理但未建卡管理的,受理地可先建人户分离卡,再提交管理地建卡管理、审核,受理地发证。管理地经多方协商后,仍未确定的,受理地可先审核发证,其网上通报、协查、反馈内容将其纳入省、市、县三级日常督查范围,查实后,将追究管理地责任。

生殖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户籍地(管理地)乡镇审核,生育证由户籍地(管理地)县级审核(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乡镇)。

(四)管理有序

对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实行年审制,年审由原证件审批单位负责。主要审核证件发放后,是否因申请人主体情形发现变化而影响到证件的合法使用,对已不能合法使用的证件应及时追回,系统中应予以注销。其中发生婴儿死亡或妊娠后自然流产的,经审批单位核实后,生殖保健服务证继续有效,生育证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等情况骗取计划生育证件的,审批单位应及时追回,系统中应予以注销。

省级对上述工作要求执行情况将定期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四、有关说明

(一)计划生育证件可以由本人、配偶或委托人进行申请办理。

申办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时,再婚夫妻需提供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前子女死亡的夫妻,需提供子女《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死亡证明如遗失,可由原户籍地村镇两级出据证明的证明代替。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为原始纸质材料(有效电子证明除外),均需要电子采集。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需提供至少一种法定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申请人为本次申领特别出具的纸质证明由乡镇存档保管(或复印存档保管,非受理地审核的暂由受理地保管)。申请生育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应每月或季报送县级保管,申请其他三证的申请表由乡镇存档保管。县乡两级应定期将系统中的有关电子采集资料下载并妥善保管。

(二)规范中所需村、乡镇出具的证明,村级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社居委,乡镇是指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如申请人为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其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同于村、乡证明效力(特别说明的除外)。

所有需要提供省内乡镇出具的各类证明,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受理单位应通过办证系统向相关乡镇查证,对方乡镇最终确认反馈的信息视为有效电子证明。其中,户籍地在我省内的一方(或户籍地在外省,嫁(婚)入我省且由管理地建档管理一年以上的一方),申请办理证件时不需要提供纸质婚育证明。

(四)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审核与认定,各级受理审核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调查走访等多种方式综合判断。

(五)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流动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由夫妻双方亲自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办证单位可依据承诺为其办理证件,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地通报办证情况。

(六)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对已出生并符合省《条例》规定需补领证件的,需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其中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提供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其他需要的资料和程序与初期申领一致。

(七)对当事人以虚假承诺取得的证件,经查证属实后,将予以撤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其失信情况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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