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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政策问答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2-25 00:00:00   来源: 原创    点击:

1.政策依据: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财政局(宜人社发〔201319号)文件《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意见》。

2.执行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310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201411日起执行。

3.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0(无需个人再缴费)

4.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2万元[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含起付线)范围内住院、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2)支付比例(分段累加支付)

范围内自付2-7万元(含):40%

范围内自付7-12万元(含):50%

范围内自付12-22万元(含):60%

范围内自付22-32万元(含):65%

范围内自付32-42万元(含):70%

范围内自付42-52万元(含):75%

范围内自付52万元以上:80%

5.注意事项

1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当年个人自付费用。

2窗口设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凭原始发票或结算单据等资料自行到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3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一年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大病补充保险报销,逾期未申请的,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大病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分别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跨保险年度时,以办理出院手续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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