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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4-01 15:44:01   来源: 原创    点击:

关于统一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社局,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建立正常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稽核机制,夯实基金征缴基础,切实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以下简称申报稽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稽核的范围及内容

(一)申报稽核范围

已在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二)申报内容

1、2017年3月参保单位实有职工人数;

2、2016年参保单位月均职工工资总额;

3、2016年参保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当年新参保职工申报金额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

(三)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险种参保;

3、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公示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申报的工资收入。

二、申报稽核时间、地点及材料

(一)申报稽核时间

1、申报稽核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6月15日;

2、2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申报需提前预约。

(二)申报稽核地点

1、市本级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办理申报稽核手续(地址:市棋盘山路3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三楼);

2、在各县(市)参保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参保登记地社保机构办理申报稽核手续。

(三)申报稽核材料

各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均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2份);

2、《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电子文档及加盖单位公章且与电子文档完全一致的纸质文档;

企业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各1份:

1、2016年12月份全部职工工资、资金、津贴等发放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2、2016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情况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3、《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等相关材料(涉及时间为2016年1-12月,使用财务软件的打印1份,手工记账的复印1份)。

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供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各1份:

2016年12月份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绩效工资、资金等涉及工资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单位提供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即退还,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部门印章。

三、申报稽核流程

(一)材料领取

各参保单位于2017年4月20日前,凭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参保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电子数据并领取纸质资料。参保单位及职工分别对照单位证件及本人身份证认真核对参保信息,如发现单位及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参保单位不得直接修改拷贝后的电子数据,应先办理信息修改手续,再重新拷贝电子数据,申报缴费基数。

(二)材料公示

《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由单位职工本人签名确认,职工签字完成后需在本单位醒目位置上公示7天以上,公示结束后由参保单位保存备查。

(三)材料报送

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于2017年5月15日前,各类参保企业及其他单位于2017年6月15日前申报缴费基数。

(四)书面稽核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稽核,核定其缴费基数。对部分缴费基数申报误差较大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经参保单位二次申报后再核定其缴费基数。

(五)实地稽核

社保经办机构即时收集、整理申报稽核资料,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稽核数据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根据申报稽核情况,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列为本年度实地稽核重点单位: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

3、有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举报、投诉的。

四、缴费基数核定

各地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核定标准,如有工资总额剔除项,单位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书面说明。

1、参保单位以本单位2016年1至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以参保人员2016年1至12月份的工资总额作为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职工以本人2016年1至12月份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7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参保单位各险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职工个人各险种采用一个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申报

各县(市)人社局要高度重视,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长亲自抓、社保经办机构牵头具体抓,多级联动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参保单位应按时按实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建立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参保人数、财务部门确认工资总额、工会组织确认申报明细、职工确认个人缴费基数的四方机制,如因代签产生的社会保险纠纷,由参保单位负责解决。

(二)规范申报稽核,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应规范缴费申报核定程序,加强对缴费申报事项的审核,强化数据核查比对,发挥稽核的基础性作用,准确核定缴费基数。人社系统各经办机构与部门、科室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在对问题单位严格执法时,有关部门、科室要给予支持配合。

(三)抽调骨干人员,成立专业稽核小组

为确保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按期按质完成,各地应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书面审核组专门受理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参与书面资料的审核。

(四)加强督促检查,做好工作调度

各县(市)人社局应依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方案,于2017年4月5日前报送市社保局,并于2017年7月10日前,上报申报稽核工作总结。市人社局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市)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与指导。

(五)加强媒体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对按时足额申报缴费的单位要多方公示,对情节恶劣的问题单位要坚决曝光,引导参保单位积极主动申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材料收件清单

http://www.huachange.com/uploadfile/2017/0401/20170401034547940.docx

2、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3、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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